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X号同顺公寓X幢X室。
法定代表人章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X号。
法定代表人车志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08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33824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08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薛跃发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