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欢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8元持据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熊稷藜

审 判 员 黄大鹄

审 判 员 陈耀斌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 庆

书 记 员 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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