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02民初369号
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台区望江北路远东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申兴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婷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