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财保29号
申请人: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大旺区御景台花园D幢御珠阁1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X0DD0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是申请人的员工。
被申请人: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肇庆新区*****科技城展示厅一层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KY0DXM。
法定代表人:**开。
申请人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307177.15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307177.15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