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骆华洋与***、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028号 原告:骆华洋,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3组。公民身份号码:412××××××××××××6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大旺区×××××××御珠阁1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X0DD02A。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委会**作业区五队楼房2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52。 原告骆华洋与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就案涉的机械租赁费用支付完毕,诉求目的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华洋负担。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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