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028号
原告:骆华洋,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3组。公民身份号码:412××××××××××××6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大旺区×××××××御珠阁1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X0DD02A。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委会**作业区五队楼房2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52。
原告骆华洋与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就案涉的机械租赁费用支付完毕,诉求目的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华洋负担。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