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5组。公民身份号码:412××××××××××××4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大旺区×××××××御珠阁1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X0DD02A。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委会**作业区五队楼房2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52。
原告***与被告广东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