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2民初114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