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与杜户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高新区富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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