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03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高新区富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先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朴金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