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8883492K(1/1)。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承扬,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秀山乡三礁九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9960086W。
法定代表人;倪志坚,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2111668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26件,共计执行标的1.145亿余元及利息。现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经本案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受理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对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921执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慧
审 判 员 毛文伟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