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破申8号
申请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工业园区鄞城大道西段1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8883492K。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秀山乡三礁村九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9960086W。
法定代表人:倪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维斯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对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所欠款项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雅维斯公司以被申请人恒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恒通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恒通公司后,恒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资产价值大于债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尚好且已有其他公司意向收购其公司资产,此外,在申请人雅维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2111668元工程款中,至少有70万元工程款所对应的工程并未施工完毕,故请求本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查明,恒通公司于2009年6月1日经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97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旅游项目开发。2017年8月18日,本院判决恒通公司向雅维斯公司支付工程款2111668元,并确认雅维斯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恒通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完毕。另查明,本院受理的以恒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26件,经强制执行后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为1.1亿余元。此外,其他法院受理的以恒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16件,执行标的为2.5亿余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雅维斯公司具备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使被申请人恒通公司陈述的法院已经确认的工程款中尚有部分未施工完毕的情况属实,申请人雅维斯公司对被申请人恒通公司亦存在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其清偿不能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对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齐 路
审 判 员  张 行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