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浙0212执7022号
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12民初5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3297946元及利息;
(2)申请人在工程价款353631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完成的位于高桥镇长乐村2号居住A、B地块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负担申请执行费35379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或出境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附:
开户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87)
[本院财务提供银行刷卡机服务。如选择银行汇款,则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2017)浙0212执7022号,并将付款凭证传真至法院,传真号码为55129336。]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574-8741****;5512****(传真)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7)浙0212执7022号
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的你与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院地址:鄞州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部门:执行局联系电话:874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2017)浙0212执702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各壹份受送达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地址邮寄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邬义荣送达人:邬义荣、俞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