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4300号 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888349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冶山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LD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786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6059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的利息18423.79元,按年利率8%计算的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将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合同对工程内容、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整体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294536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337500元,尚欠607863元。另外,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签发了一张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票据金额460594.85元)给原告。2021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商票贴息)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到2022年3月28日被告需按时支付此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460594.85元和利息金额18423.79元等。后原告于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付,且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属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1份、竣工验收备案信息1份、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1份、银行转账凭证照片1组、《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商票贴息)补充协议》1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1份、发票照片1组。 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其中460594.85元双方已约定以票据方式支付,故原告应按票据纠纷来起诉追索这部分金额,对支付利息18423.79元予以认可,但不应支付以46059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也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发票后被告才向原告支付竣工结算总价的95%。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银行转账凭证照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发票照片,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商票贴息)补充协议》,被告提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双方已协议对2021年9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不予支付,且以票据纠纷处理。本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9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在结算审核完毕后向原告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此时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发票,税率9%,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贰年,自项目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等。后原告按约履行,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12日,经双方结算,审定金额为2945363元。后被告签发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票据金额460594.85元)给原告。为此,2021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商票贴息)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出票支付时间2021年9月29日,承兑时间2022年3月28日,到2022年3月28日被告需按时支付此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460594.85元和利息金额18423.79元等。后原告于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付。至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337500元,尚欠607863元未付,被告亦未按约支付利息。 另查明,上述项目工程已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至今已满两年。至2021年8月17日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和《余姚市环山北路地块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商票贴息)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理应支付。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607863元和利息18423.79元(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被告支付以46059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被告支付以46059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因当事人对自2022年3月29日起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法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2022年3月29日起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607863元元和利息18423.79,并以46059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和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5元,减半收取5132.50元,由被告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