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21民初767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8883492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承扬,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9960086W。
法定代表人倪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岱山县××乡××××园海景公寓楼××幢××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屋(上述房屋预售证号:岱售许字(××)第××号)进行查封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17)浙0921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保全。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坐落于岱山县××乡××玫瑰园海景公寓楼××单元××室、××室、××室、××室、××室房屋的查封,并置换保全坐落于岱山县××乡××××园海景公寓楼××单元××室、××室、××室、××室、××室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雅维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岱山县××乡××××园海景公寓楼××单元××室、××室、××室、××室、××室房屋(上述房屋预售证号:岱售许字(2012)第0006号)的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岱山县××乡××××园海景公寓楼××单元××室、××室、××室、××室、××室房屋(上述房屋预售证号:岱售许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舟山市岱山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行使转让、抵押、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世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