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

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诉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323民初1079号
原告: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大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陶,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春,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原告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计1821元,由原告上林县建银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