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区某某钢管租赁站与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1748号
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回兴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XMADD24。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世平路19号店B14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QX1E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丰都县中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38元,减半收取1407.69元,由原告梁平区**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吕 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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