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371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顺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30号24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权,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综合研发孵化区创意大厦B2附楼2-3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龙腾三路3号顺景创业园B1栋101、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三局”)、被告广州顺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筑公司”)、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深圳市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电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权,被告建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立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电三局、顺筑公司、立筑公司、***向***支付应付未付工程价款7866774.93元以及利息暂计为421637.28元(以7866774.93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1年5月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及利息之日止);2.判令建管中心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水电三局、顺筑公司、立筑公司、***应向***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水电三局、顺筑公司、建管中心、立筑公司、***向***支付绿化管养费用暂计为4351598.0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以及利息59103.16元(以4351598.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绿化管养费用以及利息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水电三局、顺筑公司、建管中心、立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8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显示,工程名称:知识城***整治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萝岗区,整治起点为***下游萝岗区与增城市的分界线,整治终点为上游腰坑水二支流,总长7.352km;工程建设内容:***淤、滚水堰、***、绿化景观等;预计发包价为3.37亿元。据了解,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约为9600万元。经过上述招投标程序,水电三局成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之后,顺筑公司成为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分包人。2014年9月17日,顺筑公司将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将《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并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分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知识城***绿化工程授权委托书》。因此,***为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等文件显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建管中心。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分为两部分展开施工:第一部分是(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3日;第二部分是(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绿化草皮种植共分为71次完成分项验收合格,绿化**种植共分为35次完成分项验收合格,水电三局以及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最终的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最终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但是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完工后,被告却迟迟不进行竣工验收。一直到2020年12月30日,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才由业主单位(即建管中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即顺筑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另根据《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所有**保成活期限为竣工验收后1年,保成活期限内乙方负责免费养护”,在保成活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无故拖延竣工验收,***只能对已完工的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持续投入绿化管养。因此,上述被告应当支付***在保成活期限届满后的合理绿化管养成本费用4351598.00元。《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为以实际完成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合同分项单价见后附)。”根据水电三局、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的《水务(水利)设施清单》以及《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合同分项单价,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344993.05元,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5547038.52元,上述合计为27892031.57元。截止至起诉之日,***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20025256.64元,尚未收到的工程款为7866774.93元。综上所述,***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并验收合格。上述被告无故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和绿化管养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水电三局辩称:一、从***提交的证据2《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来看,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和第三人***,该合同的双方签字人水电三局均不认识,对该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水电三局完全不知情,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水电三局承接案涉工程后,并未将该工程分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只是提供机械设备租赁的租赁方,根本没有工程施工分包的资质与能力。水电三局与***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与本案中的第三人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无任何合同关系,水电三局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第43条、第44条来源于原《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25条,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该规定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是为保护农民工利益作出的补充规定,不能因此款规定的存在而否认法定合同相对性的大原则。《2015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0条:“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纪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本案中,水电三局与***不具有合同关系,***请求与其不具备合同关系的水电三局支付工程款属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不当扩大,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诉请水电三局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对水电三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顺筑公司辩称:一、***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适格主体。根据***提供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但***并非该合同当事人。即便***随后提供所谓***出具的委托书,也仅仅能说明其与***之间可能存在委托关系,而非替代***成为合同当事人,其无权基于该合同主张工程款。***基于其并非合同主体的合同提出案涉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适格主体。
二、顺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主张顺筑公司为案涉绿化工程项目的分包人,于2014年9月17日将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转包给***并签署《知识城平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该主张与其所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事实大相径庭。顺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的分包人,亦从未与***签订任何合同,***所提供的合同亦非顺筑公司所签署的合同,顺筑公司更未与***就案涉工程项目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据此,***针对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
三、根据***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基于实际施工人提出的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
从***提供的证据看,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承包了案涉项目的施工。在本案中,***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都显示水电三局为工程施工人,该工程与***无任何关系。***将在别处获取的工程资料作为自己施工的证据根本不能证实其主张。***主张自身为实际施工人,则应当对自己实际施工的事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举证,而***对自己实际施工的情况及施工的工程量并不能充分举证。***就本案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顺筑公司认为***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适格主体,顺筑公司与***就案涉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同时***亦不能证实其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驳回***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建管中心辩称:一、建管中心与***、顺筑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支付***诉请的工程款、管养费及利息的义务。
涉案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原建设单位为广州市萝岗区林业和水利管理中心。该中心经公开招标程序选定水电三局为施工总承包人,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水电三局承包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新建河堤、***淤、滚水堰及***、绿化景观等。后因广州开发区机构职能调整,该工程建设业主变更为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承接前述施工合同发包人权利义务。原建设业主及建管中心从未就知识城***整治工程单独发包过绿化工程内容,也从未与***、顺筑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签订过***绿化工程合同。建管中心与***,以及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诉称的工程款、绿化管养费等,与建管中心无关,建管中心无向***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
二、建管中心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给水电三局,不应承担额外付款义务。
前述《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37532047.97元,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发包人预付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金则扣除暂定金部分)的30%作为备料款;专用条款第22.1.2款约定承包人每月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月进度支付款累计额度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5%。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方案调整,2015年11月,建管中心与水电三局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约定工程费调整为325162173.55元,其中原合同工程费用为262920125.04元,设计变更费用为62242048.55元;同时约定原合同工程费用262920125.04元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执行;设备变更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每月上报已完工程量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依据审定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扣除预付款及安全生产措施费)。后因再次发生设计变更,2021年1月,建管中心与水电三局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因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造价9844171.39元,增加工程造价16810461.34元,并约定承包人每月上报已完工程量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依据审定月度完成上述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70%支付进度款。
知识城***整治工程目前尚未完工,建管中心根据承包人申请,均按前述原合同及两个补充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经统计,目前原合同工程款累计支付215337356.07元;《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工程款累计支付39978073.69元;《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工程款累计支付7997698.01元。建管中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应就涉案工程承担额外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建管中心与***、顺筑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已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给工程承包人水电三局,就涉案工程不应再承担额外付款义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立筑公司辩称:一、立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合作承接了涉案工程,***以立筑公司的名义与总包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但是***与***于2012年9月终止了合作,自此立筑公司就退出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2011年11月28日,***与立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作承接案涉工程,并以立筑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下称“***整治工程”)经理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签约代表为***)。为履行上述协议,***个人垫付了履约保证金、工程垫资款等共计4300万元。2012年9月,***决定立筑公司退出***整治工程,与***终止合作,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签署《***借款》,对终止合作进行整理清算,经清算后双方确认在合作***整治工程期间,***共欠***47990938元。自2012年9月之后,立筑公司再未参与***整治工程的施工活动,***整治工程经理部也再未向立筑公司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同时***自2012年9月之后也未再在***整治工程中,以立筑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过任何施工活动,自此立筑公司已经彻底退出案涉工程。
自立筑公司退出案涉工程之后,***便与***的三哥***以顺筑公司的名义在案涉工程中展开了合作。
2014年12月23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乙方须立即解除深圳市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书》。由此也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也不希望立筑公司与***整治工程再有任何关系,同时也表明即使自2012年9月起,立筑公司已实质退出***整治工程,但双方都希望立筑公司以书面形式这样一个更严谨的方式,结束与水电三局的合作。但当2014年,***向***整治工程经理部提出以书面形式解除与立筑公司的合作时,虽然项目部工作人员早已知道立筑公司已经退出案涉工程,***、***及顺筑公司才是案涉工程实际控制人,但鉴于合同管理的需要,便要求除非***、***另找一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顺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来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否则与立筑公司施工管理协议便暂时不能解除,因此立筑公司以书面形式解除与水电三局在案涉工程中合作一事便搁置下来。
此后分别在2016年、2017年***与***又分别签署协议,确认立筑公司在2012年9月退出项目,双方整理清算后,确定了***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和还款方式。
因***久拖欠款不还,***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偿还欠款本息。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现已结案。在涉案判决书即(2018)粤011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1民终683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与***终止合作后,***前期垫付的工程款,经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的个人借款),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由此可见,由***实控的立筑公司确实已于2012年9月便已终止了与***在涉案工程中的合作,退出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及其他全部活动。
二、立筑公司退出涉案工程施工后,***与***就涉案工程达成合作,并以***控制的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立筑公司于2012年9月就退出了涉案工程,并不是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顺筑公司,立筑公司与顺筑公司之间在案涉工程上没有任何合作往来。***与***达成合作后,以***控制的顺筑公司名义直接与***整治工程经理部就案涉工程展开合作,中间并没有通过立筑公司。***与***也是通过顺筑公司的名义就案涉工程对外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分包、采购及收付工程款等。
三、立筑公司与***整治工程经理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已于2012年9月终止履行,立筑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从立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立筑公司已经于2012年9月终止与***的合作并已经退出案涉工程,《施工管理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与立筑公司终止合作后,与***以顺筑公司的名义与***整治工程经理部就案涉工程达成合作,并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施工活动。立筑公司与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转包关系,立筑公司与顺筑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没有任何往来。因此,立筑公司在案涉工程上再无任何权利义务,也无需对***、***及顺筑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202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你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3、基于上述答复,即使法院认定立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因立筑公司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立筑公司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述称:2014年至2018年2月期间,本人与***共同合作施工知识城平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4年9月17日,本人作为代表与顺筑公司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本人退出案涉工程施工,并于2018年2月13日与***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授权委托书》。本人确认:***自2014年起至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知识城***绿化工程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案涉工程的全部事宜交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案涉工程的结算款、提起诉讼等)。
被告***庭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将已经作废的分部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及清单作为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混淆视听,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分部项目验收直至2021年10月28日才完成。二、涉案工程由于此前长期处于绿化养护不合格状态,未达到广州市黄埔水务设施管理所的接管管养要求,***主张的期限内涉案工程根本没有进行管养移交,我方施工队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补种及清理后,才于2022年4月15日完成全部绿化管养移交。三、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为已作废资料。四、根据***提供的合同,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存在所谓的绿化管养费用。***主张绿化管养费用无任何依据。五、涉案绿化工程长期处于未管理状态,***主张其提供绿化工程的管理与养护与事实不符。综上,***提供的验收资料、移交资料及竣工图均为无效资料,可以证实***仅仅参与过项目的施工,而非负责整个绿化工程全部施工,并且在***主张的施工区域内,也长期处于绿化未管理养护状态,***主张的工程款及管养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核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建管中心与被告水电三局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1年4月18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显示,工程名称: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萝岗区,整治起点为***下游萝岗区与增城市的分界线,整治终点为上游腰坑水二支流,总长7.352km;工程建设内容:***淤、滚水堰及***、绿化景观等;预计发包价为38000万元。
2011年7月29日,建管中心(原广州萝岗区林业和水利管理中心、发包方)与水电三局(原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承包方)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将位于原广州市萝岗区整治河道总长7.352km的工程总承包给水电三局。工程承包范围:新建河堤、***淤、滚水堰、***、绿化景观等。
2015年11月12日,建管中心(发包方)与水电三局(承包方)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双方对原合同工程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变更。2021年1月22日,建管中心(发包方)与水电三局(承包方)签订《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并约定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二)被告建管中心支付被告水电三局工程款情况,双方结算情况。
建管中心提交的多份《工程款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水电三局盖章,填表人郑旦签名,项目经理***签名,监理单位***签名。建管中心提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发票》《财政支付凭证》,证明建管中心已按合同约定向水电三局支付相应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案涉工程未完工尚未结算。庭审中,建管中心与水电三局均**,知识城***整治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还没有结算,但进度款已经如实支付完毕。
二、被告水电三局总包后合同履行情况。
(一)水电三局关于总包合同履行及举证情况。
水电三局庭审**没有对外分包,但是有一个合作管理单位(立筑公司),与顺筑公司没有关系。签署合同是以水电三局名义总包,水电三局承包工程后与立筑公司合作施工。立筑公司有无对外转包和分包,水电三局不清楚。水电三局与立筑公司的合作方式:立筑公司提供劳务班组进场施工,水电三局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收取管理费用和技术管理费用。水电三局认为立筑公司不是挂靠关系,水电三局提供了现场管理,水电三局的技术人员也在现场,并全程进行管理。
水电三局为支持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水电三局承接案涉工程后,并未将该工程分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只是提供机械设备租赁的租赁方,根本没有工程施工分包的资质与能力。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确认,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
顺筑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庭后核实,该证据实际也可以证实顺筑公司没有参与绿化工程的施工,***认为顺筑公司是工程的施工发包方没有证据支持。
建管中心发表质证意见:合同方不是我方,三性由法院认定。
(二)立筑公司关于合同履行及举证情况。
立筑公司认为,2012年9月已经退出案涉工程,随后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该案涉工程的后续施工与立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立筑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证据《施工管理协议书》;拟证明该协议乙方签约处的授权代表是***,该项目是***与立筑公司合作承接的。
2.证据《还款协议》《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2018)粤011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683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立筑公司已于2012年9月退出案涉工程,随后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该案涉工程的后续施工与立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及第三人***对立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我方对立筑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证据水电三局与立筑公司签署了《施工管理协议》,其中第二条第3款明确约定了绿化景观,***所述承包了案涉工程绿化工程是属实的,《施工管理协议》中第三、四条明确约定了水电三局按照比例收取管理费,立筑公司根据与水电三局和建管中心签署的总包合同,对整个项目进行施工,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和包质量等,其中协议第4条第2款乙方责任第20点,对于单笔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业务,由水电三局直接支付第三方账户,由此可见,立筑公司和水电三局是挂靠关系,水电三局只是被挂靠方,挂靠方根据协议约定都是要以水电三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是水电三局在协议中明确同意和要求的,根据表见代理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水电三局曾明确承认过与***存在合同关系,水电三局现场负责人***曾多次与***沟通,因此,水电三局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上述协议第9条约定联系人是水电三局负责人和***、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后签章处签字三人是***、***、***,然而水电三局、顺筑公司在第一次开庭中及第二次开庭中仍坚持**没有对外分包与顺筑公司没有关系,顺筑公司没有参与项目,明显是虚假**。根据证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立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庭审中**涉案4300万元是工程前期投入由***承接的,***在该案中提出反诉并提供了3**电三局向某建材商行转账330万元支付凭证,并要求***返还该330万元,由此可见,水电三局、***和立筑公司关系错综复杂,真正施工方是以水电三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包括付款和结算。在该案中***的代理人正是本案中顺筑公司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明知***曾签署过证据《施工管理协议》确仍然在开庭中***筑公司没有参与涉案项目,该工程顺筑公司没有施工,质证中反复强调明显是虚假**,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内容及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
1.2011年11月28日,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甲方)与立筑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合作,工程内容:河道整治总长度7.352km。工程承包范围:新建河堤、***淤、滚水堰及***、绿化景观等。合同价款为337532047.97元。合作方式:甲方提供部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参与管理,按比例收取管理费。乙方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合作。协议第九条通信地址约定,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在甲方签约代表处签名,***、***在乙方签约代表人处签名。
2.(2018)粤011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68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8日,立筑公司与水电三局签订《施工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就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合作,合同价款为337532047.97元,***作为立筑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在协议上署名。立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称***对其说为承揽上述工程需要一定的居间费用、关系费、承揽工程后的前期工人生活费、辅助材料费、临时设施费等各种费用,故2011年7月左右,***通过案外人账户向***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共4300万元,后又向***借出款项580万元,支出临设费150万元,除了其中100万元系由***账户直接转账至***账户外,其余款项均系通过案外人账户转至***指定账户。***称因年代久远,且转账的案外人已去世,故无法提供转账记录,***则否认收到了上述款项。另,***否认自己与***就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合作,称自己系与立筑公司进行合作,且双方仅存在借名关系,并没有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另提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显示其于2012年4月1日向***转账1000000元。2012年12月27日,***与***在一份《***借款》结算表上签名,结算表上载明了共30笔款项流水,合计47990938.71元。2014年12月23日,***(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载***双方就***整治工程项目欠款的还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1、双方确定截止2015年1月31日,甲方尚欠乙方2650万元;2、甲方承诺在2015年2月18日前还款1000万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须立即解除立筑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书》。2017年9月27日,***(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书》,明确如下内容:1.2011年11月28日,甲方以立筑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双方就承建的知识城***整治工程项目展开合作;2.甲方为能顺利承接和履行上述《施工管理协议》,于2011年7月之前,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3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甲方确定上述借款已经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3.双方一致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本金1050万元,甲方未支付2017年1月的利息39万元(本金1300万元,月利率3%)及2017年2-10月的利息283.5万元(本金1050万元,月利率3%),以上利息合计322.5万元;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期间利息按3%月息计,每月5日前支付。本院(2018)粤011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0500000元及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6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水电三局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立筑公司退出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后,具体由谁施工,工程款如何支付的问题。
三、原告***与被告水电三局及顺筑公司关系。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与***共同合作施工知识城***绿化工程,并由***作为代表签署施工合同。2014年9月17日,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知识城***整治工程中的绿化施工项目,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施工等。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为准。具体工作范围以甲方工作指令为主,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验收合格工程量为准。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合同分项单价见后附)(合同结算价=合同清单内结算价+清单外结算价)。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向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甲方视乙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分批次返还,在月进度款支付中抵扣。第八条约定,施工期及质保期内所有**浇水、养护、病害虫防治,均由乙方负责。第九条约定,所有**保成活期限为竣工验收后1年,保成活期限内乙方负责免费养护,保养期一年后经甲方再次验收合格为最终合格。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在工程具备中间计量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附件《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项工程单价表》共十页。其中载明栽植**15981001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的种类、规格、数量、**养护期1年;栽植棕榈类152815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棕榈的种类、规格、数量、**养护期1年;栽植灌木373567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灌木的种类、规格、数量、**养护期1年;栽植竹类835819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竹类的种类、规格、数量、**养护期1年;栽植花卉6155803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花卉的种类、规格、数量、**养护期1年;铺种草皮5498350元(包括具体的单位、数量、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为:马尼拉草30*30厘米/件,草皮养护期1年。合计总报价28997354元,并特别注明:以上报价共十页,均为固定综合单价。以上综合单价一旦签字确认,非特殊原因不再调整单价。如果发生变更按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新增单价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签章后以补充合同清单形式体现,结算时同等有效。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与***共同合作施工知识城***绿化工程。2018年***退出案涉工程合作施工,并于2018年2月13日与***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授权委托书》,***授权***以***名义对知识城***整治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的管理施工、工程款收款和其他一些债权债务,均代表本人行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工程施工情况。
***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绿化草皮种植的质量报验单及质量评定表。
(1)检验日期自2014年12月7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的绿化草皮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71份,均载明按合同和规范要求,已完成绿化草皮种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施工,经自检合格,报请核验。附: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承包人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栏载明,经核验绿化草皮种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工程的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2)检验日期自2014年12月7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的绿化草皮种植《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71份,分别载明工程名称:(K4+000-K7+352)或(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草皮工程量,绿化草皮种植名称、部位,检验日期。评定意见: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栏初验、复验、终验处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建设(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列表说明:
序号
**工程名称
面积㎡
检验日期
1
绿化草皮种植(5+750~5+850左岸)
2500
2014.12.7
2
绿化草皮种植(5+850~6+000左岸)
2000
2015.8.10
3
绿化草皮种植(6+000~6+200左岸)
2500
2015.8.11
4
绿化草皮种植(6+200~6+350左岸)
2500
2015.8.12
5
绿化草皮种植(6+350~6+500左岸)
2500
2015.8.13
6
绿化草皮种植(5+300~5+550右岸)
9000
2015.9.30
7
绿化草皮种植(5+640~5+800右岸)
5800
2015.10.1
8
绿化草皮种植(5+800~6+000右岸)
5000
2015.10.2
9
绿化草皮种植(6+000~6+200,右岸)
5000
2015.10.14
10
绿化草皮种植(6+200~6+350右岸)
3500
2015.10.17
11
绿化草皮种植(6+350~6+500,右岸)
3500
2015.10.18
12
绿化草皮种植(5+050~5+200右岸)
4000
2015.10.23
13
绿化草皮种植(5+200~5+300右岸)
4000
2015.10.25
14
绿化草皮种植(4+900~5+050右岸)
6720
2015.11.6
15
绿化草皮种植(5+100~5+300左岸)
6000
2015.11.16
16
绿化草皮种植(5+300~5+500左岸)
6000
2015.11.19
17
绿化草皮种植(5+500~5+750左岸)
6500
2015.11.22
18
绿化草皮种植(4+900~5+100左岸)
6000
2015.11.25
19
绿化草皮种植(6+500~6+700左岸)
4500
2016.3.2
20
绿化草皮种植(6+700~6+900左岸)
4000
2016.3.5
21
绿化草皮种植(6+900~7+000右岸)
1500
2016.3.6
22
绿化草皮种植(6+700~6+900右岸)
4500
2016.3.8
23
绿化草皮种植(6+500~6+700右岸)
4000
2016.3.11
24
绿化草皮种植(6+900~7+000左岸)
1500
2016.3.14
25
绿化草皮种植(4+150~4+400右岸)
5000
2016.11.25
26
绿化草皮种植(4+400~4+620右岸)
5500
2016.12.11
27
绿化草皮种植(4+400~4+640左岸)
6000
2016.12.29
28
绿化草皮种植(4+640~4+800左岸)
6000
2017.1.1
29
绿化草皮种植(4+150~4+400左岸)
6000
2017.1.4
30
绿化草皮种植(4+630~4+760右岸)
4500
2017.1.18
31
绿化草皮种植(4+760~4+900右岸)
4200
2017.2.17
32
绿化草皮种植(4+800~4+900左岸)
3000
2017.2.20
33
绿化草皮种植(4+000~4+150左岸)
2300
2017.3.29
34
绿化草皮种植(4+000~4+150右岸)
2000
2017.4.1
35
绿化草皮种植(k5+550~5+640右岸)
5800
2018.10.31
2.绿化地被植物种植的质量报验单及质量评定表。
(1)检验日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41份,均载明按合同和规范要求,已完成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施工,经自检合格,报请核验。附:《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承包人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栏载明,经核验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工程的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2)检验日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41份;分别载明工程名称:(K4+000-K7+352)或(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地被植物工程量,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名称、部位,检验日期。评定意见: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栏初验、复验、终验处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建设(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列表说明:
序号
**工程名称
检验时间
1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500~k6+700左岸)
2016.2.1
2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700~k6+900左岸)
2016.2.2
3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900~k7+000左岸)
2016.2.2
4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500~k6+700右岸)
2016.2.3
5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700~k6+900右岸)
2016.2.4
6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6+900~k7+000右岸)
2016.2.4
7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4+100~4+200右岸)
2017.1.6
8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4+400~4+600右岸)
2017.1.7
9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4+400~4+500左岸)
2017.1.8
10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4+700~4+800右岸)
2017.1.9
11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900~k4+000右岸)
2017.11.13
12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500~k3+750右岸)
2017.11.14
13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500~k4+000左岸)
2018.1.18
14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300~k3+500左岸)
2018.1.30
15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550~k2+700左岸)
2018.3.29
16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400~k2+550左岸)
2018.3.30
17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150~k2+300右岸)
2018.4.6
18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300~k2+500右岸)
2018.4.10
19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500~k2+700右岸)
2018.4.13
20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000~k2+200左岸)
2018.4.20
21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200~k2+400左岸)
2018.4.22
22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700~k3+000右岸)
2018.4.25
23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000~k3+200右岸)
2018.8.21
24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200~k3+500右岸)
2018.8.21
25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3+000~k3+300左岸)
2018.8.26
26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2+700~k3+000左岸)
2019.1.3
27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800~k2+000左岸)
2019.1.21
28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900~k2+150右岸)
2019.4.2
29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650~k1+800左岸)
2019.7.10
30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300~k1+650左岸)
2019.8.20
31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700~k1+900右岸)
2019.9.8
32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300~k1+700右岸)
2019.9.27
33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800~k1+000右岸)
2019.10.5
34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600~k0+800左岸)
2019.11.6
35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800~k1+000左岸)
2019.11.8
36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400~k0+600右岸)
2019.11.12
37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230~k0+400右岸)
2019.11.20
38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600~k0+800左岸)
2019.11.26
39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0+230~k0+600左岸)
2019.11.27
40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k1+000~k1+300左岸)
2019.12.2
41
绿化地被植物种植(1+000~1+300右岸)
2019.12.30
3.绿化灌木种植的质量报验单及质量评定表。
(1)检验日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的绿化灌木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54份,均载明按合同和规范要求,已完成绿化灌木栽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施工,经自检合格,报请核验。附:《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承包人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栏载明,经核验绿化灌木栽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工程的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2)检验日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种植**工程质量评定表》各54份,分别载明工程名称: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验收部位及隐检部位:灌木栽植,验收日期,验收项目内容、隐检内容等,验收、检查情况和结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合格。施工单位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列表说明:
序号
**工程名称
检验时间
1
绿化灌木种植(6+350~6+500左岸)
2015.5.12
2
绿化灌木种植(6+350~6+500右岸)
2015.5.12
3
绿化灌木种植(6+200~6+350左岸)
2015.5.13
4
绿化灌木种植(6+200~6+350右岸)
2015.5.14
5
绿化灌木种植(6+000~6+200左岸)
2015.5.14
6
绿化灌木种植(6+000~6+200右岸)
2015.5.15
7
绿化灌木种植(5+850~6+000左岸)
2015.5.15
8
绿化灌木种植(5+750~5+850左岸)
2015.5.16
9
绿化灌木种植(k6+500~k6+700左岸)
2016.1.31
10
绿化灌木种植(k6+700~k6+900左岸)
2016.1.31
11
绿化灌木种植(k6+900~k7+000左岸)
2016.1.31
12
绿化灌木种植(k6+500~k6+700右岸)
2016.2.1
13
绿化灌木种植(k6+700~k6+900右岸)
2016.2.1
14
绿化灌木种植(k6+900~k7+000右岸)
2016.2.1
15
绿化灌木种植(4+350~4+550左岸)
2017.1.9
16
绿化灌木种植(4+550~4+800左岸)
2017.1.9
17
绿化灌木种植(4+100~4+200右岸)
2017.1.10
18
绿化灌木种植(4+300~4+620右岸)
2017.1.10
19
绿化灌木种植(4+630~4+800右岸)
2017.1.10
20
绿化灌木种植(k3+500~k3+750右岸)
2017.11.20
21
绿化灌木种植(k3+500~k3+750左岸)
2017.12.17
22
绿化灌木种植(k3+750~k3+900左岸)
2018.1.15
23
绿化灌木种植(k2+150~k2+300右岸)
2018.1.21
24
绿化灌水种植(k3+300~k3+500左岸)
2018.1.29
25
绿化灌木种植(k2+400~k2+550左岸)
2018.2.7
26
绿化灌木种植(k2+550~k2+700左岸)
2018.2.7
27
绿化灌木种植(k2+000~k2+200左岸)
2018.4.12
28
绿化灌木种植(k2+200~k2+400左岸)
2018.4.12
29
绿化灌木种植(k2+300~k2+500右岸)
2018.4.17
30
绿化灌木种植(k2+700~k3+000右岸)
2018.4.18
31
绿化灌木种植(k2+500~k2+700右岸)
2018.4.20
32
绿化灌木种植(k3+200~k3+500右岸)
2018.7.24
33
绿化灌木种植(k3+000~k3+200右岸)
2018.8.9
34
绿化灌木种植(k3+000~k3+300左岸)
2018.8.14
35
绿化灌木种植(k5+550~k5+640右岸)
2018.11.4
36
绿化灌木种植(k2+900~k3+000左岸)
2018.11.10
37
绿化灌木种植(k1+800~k2+000左岸)
2019.1.19
38
绿化灌木种植(k2+700~k2+900左岸)
2019.10.11
39
绿化灌木种植(k1+650~k1+800左岸)
2019.10.14
40
绿化灌木种植(k1+300~k1+650左岸)
2019.10.16
41
绿化灌木种植(k1+000~k1+300左岸)
2019.10.22
42
绿化灌木种植(k0+800~k1+000左岸)
2019.10.23
43
绿化灌木种植(k1+900~k2+150右岸)
2019.10.25
44
绿化灌木种植(k0+600~k0+800左岸)
2019.10.25
45
绿化灌木种植(k1+700~k1+900右岸)
2019.10.26
46
绿化灌木种植(k1+500~k1+700右岸)
2019.10.27
47
绿化灌木种植(k0+800~k1+000右岸)
2019.10.29
48
绿化灌水种植(k0+600~k0+800右岸)
2019.11.15
49
绿化灌木种植(k0+400~k0+600左岸)
2019.12.13
50
绿化灌木种植(k0+400~k0+600右岸)
2019.12.17
51
绿化灌木种植(k0+230~k0+400右岸)
2019.12.19
52
绿化灌木种植(k0+230~k0+400左岸)
2019.12.23
53
绿化灌木种植(k1+000~k1+300右岸)
2019.12.28
54
绿化灌木种植(k1+300~k1+500右岸)
2019.12.29
4.绿化**种植的质量报验单及质量评定表。
(1)检验日期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的绿化**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69份,均载明按合同和规范要求,已完成绿化**栽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施工,经自检合格,报请核验。附:《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承包人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栏载明,经核验绿化**栽植[具体的名称、部位(见附表)]**工程的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2)检验日期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种植**工程质量评定表》69份,分别载明工程名称: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验收部位及隐检部位:**栽植,验收日期,验收项目内容、隐检内容等,验收、检查情况和结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合格。施工单位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列表说明:
序号
**部位
检验日期
1
绿化**种植(5+750~5+850左岸)
2014.11.27
2
绿化**种植(5+650~5+800右岸)
2015.1.23
3
绿化**种植(5+800~6+000右岸)
2015.1.23
4
绿化**种植(6+000~6+200左岸)
2015.1.23
5
绿化**种植(6+200~6+350左岸)
2015.1.23
6
绿化**种植(6+350~6+500左岸)
2015.1.23
7
绿化**种植(5+850~6+000左岸)
2015.1.24
8
绿化**种植(6+000~6+200左岸)
2015.1.24
9
绿化**种植(6+200~6+350左岸)
2015.1.24
10
绿化**种植(6+350~6+500左岸)
2015.1.24
11
绿化**种植(4+900~5+100左岸)
2015.1.25
12
绿化**种植(5+100~5+300左岸)
2015.1.25
13
绿化**种植(5+300~5+500左岸)
2015.1.25
14
绿化**种植(5+550~5+750左岸)
2015.1.25
15
绿化**种植(4+900~5+350右岸)
2015.7.20
16
绿化**种植(4+940~5+200右岸)
2015.7.21
17
绿化**种植(5+200~5+400右岸)
2015.7.22
18
绿化**种植(5+000~5+220右岸)
2015.7.23
19
绿化**种植(5+180~5+230左岸)
2015.7.23
20
绿化**种植(k6+500~k6+700左岸)
2016.1.27
21
绿化**种植(k6+500~k6+700右岸)
2016.1.27
22
绿化**种植(k6+700~k6+900左岸)
2016.1.28
23
绿化**种植(k6+700~k6+900右岸)
2016.1.28
24
绿化**种植(k6+900~k7+000右岸)
2016.1.29
25
绿化**种植(k6+900~k7+000左岸)
2016.1.29
26
绿化**种植(4+150~4+400右岸)
2016.12.24
27
绿化**种植(4+400~4+620右岸)
2016.12.25
28
绿化**种植(4+150~4+400左岸)
2016.12.26
29
绿化**种植(4+400~4+550左岸)
2016.12.27
30
绿化**种植(4+550~4+800左岸)
2016.12.27
31
绿化**种植(4+630~4+800右岸)
2017.1.7
32
绿化**种植(4+000~4+150左岸)
2017.3.18
33
绿化**种植(4+000~4+150右岸)
2017.3.18
34
绿化**种植(3+900~4+000左岸)
2017.4.20
35
绿化**种植(k3+900~k4+000右岸)
2017.11.11
36
绿化**种植(k3+500~k3+750右岸)
2017.11.20
37
绿化**种植(k3+500~k3+750左岸)
2017.12.16
38
绿化**种植(k3+750~k3+900左岸)
2018.1.14
39
绿化**种植(k2+150~k2+300右岸)
2018.1.20
40
绿化**种植(k2+300~k2+500右岸)
2018.1.20
41
绿化**种植(k2+500~k2+700右岸)
2018.1.20
42
绿化**种植(k3+300~k3+500左岸)
2018.1.28
43
绿化**种植(k2+400~k2+550左岸)
2018.3.28
44
绿化**种植(k2+550~k2+700左岸)
2018.3.28
45
绿化**种植(k2+000~k2+200左岸)
2018.4.11
46
绿化**种植(k2+200~k2+400左岸)
2018.4.11
47
绿化**种植(k2+700~k3+000右岸)
2018.4.17
48
绿化**种植(k3+200~k3+500右岸)
2018.7.22
49
绿化**种植(k3+000~k3+200右岸)
2018.8.8
50
绿化**种植(k3+000~k3+300左岸)
2018.8.13
51
绿化**种植(k2+900~k3+000左岸)
2018.11.4
52
绿化**种植(k1+800~k2+000左岸)
2019.1.17
53
绿化**种植(k1+900~k2+150右岸)
2019.4.15
54
绿化**种植(k1+700~k1+900右岸)
2019.11.18
55
绿化**种植(k1+500~k1+700右岸)
2019.11.22
56
绿化**种植(k1+300~k1+500右岸)
2019.11.25
57
绿化**种植(k1+000~k1+300右岸)
2019.11.28
58
绿化**种植(k0+800~k1+000右岸)
2019.12.5
59
绿化**种植(k0+600~k0+800右岸)
2019.12.7
60
绿化**种植(k1+650~k1+800左岸)
2019.12.10
61
绿化**种植(k0+400~k0+600右岸)
2019.12.12
62
绿化**种植(k0+230~k0+400右岸)
2019.12.16
63
绿化**种植(k1+300~k1+650左岸)
2019.12.18
64
绿化**种植(k0+800~k1+000左岸)
2019.12.20
65
绿化**种植(k0+600~k0+800左岸)
2019.12.22
66
绿化**种植(k0+400~k0+600左岸)
2019.12.24
67
绿化**种植(k0+230~k0+400左岸)
2019.12.25
68
绿化**种植(k1+000~k1+300左岸)
2019.12.26
69
绿化**种植(k2+700~k2+900左岸)
2019.12.29
拟证明***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案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包括草皮、地被植物、灌木、**等子项目的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于2014年11月起已陆续完工并分批次、按子项目完成工程验收竣工。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草皮种植共分为71批次(完成验收竣工),绿化地被植物种植41批次(完成验收竣工),绿化灌木分54批次(完成验收竣工),绿化**种植共分为69批次(完成验收竣工)。案涉绿化各工程施工子项目已经在完工当年由承包人、监理人分项验收,确认质量合格。
(四)工程验收及工程量完成情况。
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
1.2020年12月30日《知识城***整治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载明:工程名称(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水电三局,分部工程名称绿化工程,施工日期自2014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4日,分部工程量338647㎡,评定日期2020年12月30日。施工单位水电三局自评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复核意见合格,项目法人建管中心认定意见合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均盖章签名。
2.2020年12月30日《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PGH2-0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开工日期:2014年11月23日,完工日期:2018年11月4日。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场地整理、种植、养护等。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该分部工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地形整理91786m³,**5026株,灌木2653株,棕榈类20株,竹子4535丛,地被植物18888m³,水生植物20482㎡,草皮157407㎡。施工顺序为绿化场地平整→回填种植土→**种植→地被、水生植物种植→草皮养护→养护等,至2018年11月4日完成分部施工。5.养护种植。5.1**的养护。管养标准是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死树缺株,无枯枝残叶,景观效果优良。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防台风。5.2灌木的养护。管养标准是生长旺盛,****,造型美观,修剪工艺精细。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杂草、补植、改植、病虫害防治。5.3草皮养护。管养标准是目的草种生长旺盛,呈勃勃生机,草坪整齐雅观,四季常绿,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无坑洼和积水,无裸露地。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杂草、填平坑洼、补植、病虫害防治。五、本分部工程共含195个分项(**)工程,其中已完成共175个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及监理单位复核质量评定全部合格。七、结论:验收工作组讨论一致同意本已完成的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
3.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三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在《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备接收书》加盖公章。并附《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书(新建)附表》及《水务(水利)设施清单》。
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
1.2020年12月30日《知识城***整治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载明:工程名称(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水电三局,分部工程名称绿化工程,施工日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分部工程量356513㎡,评定日期2020年12月30日。施工单位水电三局自评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复核意见合格,项目法人建管中心认定意见合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均盖章签名。
2.2020年12月30日《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PGH1-0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开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完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场地整理、种植、养护等。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该分部工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地形整理95253m³,**5766株,灌木2255株,棕榈类5株,竹子9675丛,地被植物16408㎡,水生植物32482㎡,草皮157137㎡。施工顺序为绿化场地平整→回填种植土→**种植→地被、水生植物种植→草皮种植→养护等,至2019年12月30日完成施工。5.养护种植。5.1**的养护。管养标准是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死树缺株,无枯枝残叶,景观效果优良。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防台风。5.2灌木的养护。管养标准是生长旺盛,****,造型美观,修剪工艺精细。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杂草、补植、改植、病虫害防治。5.3草皮养护。管养标准是目的草种生长旺盛,呈勃勃生机,草坪整齐雅观,四季常绿,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无坑洼和积水,无裸露地。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杂草、填平坑洼、补植、病虫害防治。五、本分部工程共含188个分项(**)工程,其中已完成173个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及监理单位复核质量评定全部合格。七、结论:验收工作组讨论一致同意本已完成的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
3.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三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在《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备接收书》加盖公章。并附《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书附表》及《水务(水利)设施清单》。
(五)工程款结算情况。
1.2020年7月2日,***签名确认的《***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2020年第三次)载明,合同暂定价28997354元,累计完成工程金额27106719.05元,根据合同应支付工程款21129152.82元,累计已支付工程款18912051.64元,本期完成工程金额648942元,本期支付工程款(已按支付比例扣除)496127元,本期应扣款0元,本期实际应支付金额496127元,累计支付工程款比例69.77%。备注:本次为进度款支付申请,根据合同要求,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作为工人工资专用,此进度款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凭证,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量为准。
2.2021年4月22日,***用微信发送《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给***(盖有水电三局的项目章)。《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载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工程分包班组***、***:由于知识城***整治工程总承包工程受征拆影响,工程陆陆续续施工多年,至今项目施工已接近收尾阶段。根据双方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十一条:中间计量验收“乙方在工程具备中间计量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一直以来,我方均未收到你方要求组织验收的申请,现工程已具备计量验收条件,因此,在此催告你方5天之内过来现场,与我方办理绿化分包工程最终工程量的确认事宜,否则,我方将依据现场实际工程量给予你方进行结算。
3.微信号“ZSW8987”为***本人,微信号“zlh669933”为***本人,***与水电三局现场施工负责人***、***存在大量有关案涉工程施工、对账的沟通。
4.录音、视频以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涉诉前,***与水电三局员工***、***及***存在大量有关案涉项目的沟通。涉诉后,水电三局多次派人与***就案涉项目结算进行磋商。
5.***实际施工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中绿化工程的分部工程量338647㎡,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中绿化工程的分部工程量356513㎡。根据水电三局、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的《水务(水利)设施清单》以及《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合同分项单价,计算出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344993.05元,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15547038.52元,两项合计为27892031.57元。
(六)付款情况。
1.***提交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包括的人员有***、**如、***、潘智彬、***、***、***、***、***),拟证明水电三局多次通过灵活的“安排人员领取工资的形式”直接的、多次的向***支付工程款。其中被安排以工资形式收取工程款的人员,均为***的家属或亲戚。如***即为***的配偶。
2.***提交水电三局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绿化班主工资发放明细表》、***与水电三局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领取工程款后,水电三局制作了《工资明细表》,并且要求领取人员按指模,从而隐藏直接向***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事实。
截止2020年12月30日,***确认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20025256.64元。
(七)其他情况。
1.***提交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黄埔水务设施管理所发布“黄埔***、凤凰河2020年至2023年维护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公告”,载明:黄埔***、凤凰河2020年至2023年维护管理服务项目中标金额51478543.26元/三年。
2.2021年1月21日,建管中心出具【穗知建管纪(2021)17号】《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部验收的会议纪要》,水电三局的***、***、***,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参加会议。
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总部工作群显示,水电三局的负责人***、***以及***等人员在群聊中与***就案涉项目中的施工、对账、结算、领取款项、沟通工程进度等进行沟通。
4.庭后,***提交第一组证据:2021年9月14日《黄埔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调整知识城***整治工程项目划分的复函》、2021年10月28日《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园建绿化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PGH1-06)(PGH2-06),拟证明***提交的工程验收鉴定书为无效文件;第二组证据:2021年3月26日《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限期完工移交督办函》、2022年3月17日《黄埔水务设施管理所关于加快推进***(四号***上游段)绿化工程移交函》,拟证明涉案工程由于此前长期处于绿化养护不合格状态,未达到广州市黄埔水务设施管理所的接管管养要求,***主张的期限内涉案工程根本没有进行管养移交;第三组证据:4份桩号***整治范围绿化工程移交资料,拟证明绿化工程移交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第四组证据:施工调整图、航拍图、***绿化问题汇总及绿化补种照片,拟证明涉案工程实际处于绿化工程未管理养护状态、绿化带大面积枯死,我方施工队进行整改、补种清理工作。
***质证意见认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与本案完全无关。(1)涉案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但仍然存在部分未施工的河段-即验收遗留问题,***并未参与验收遗留问题部分施工。(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完工日期2018年11月4日,提供管养至2020年12月30日;(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完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提供管养至2020年12月30日。(2)根据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黄埔水务设施管理所发布涉案项目绿化养护服务中标公告以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明涉案项目2020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提供上述证据均在2021年4月之后,与***无关。绿化项目需持续提供管养,涉案后续项目出现的问题不能证明***施工不符合标准。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与本案完全无关。第四组证据中的施工调整图、***绿化问题汇总及绿化补种照片三性不予确认,航拍图确认三性,反而证明***提供了大量养护工作。水电三局质证意见:对***提供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建管中心证意见:第一、第二、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由法院审查。第四组证据三性由法院审查。立筑公司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立筑公司于2012年9月已经退出涉案项目,对后续事实不知情。
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工程管养费用进行鉴定。本院***确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22年11月29日,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确定截止2020年12月30日,***整治工程绿化工程管养费用上游3119805.60元,下游1033768.32元,合计4153573.92元。
上述事实有《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草皮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绿化灌木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绿化**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知识城***整治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PGH2-0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K4+000-K7+352)河道《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资料清单》《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备接收书》《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书(新建)附表》《水务(水利)设施清单》、(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知识城***整治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PGH1-0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K0+000-K4+000)《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资料清单》《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备接收书》《黄埔水务工程水利设施接收书附件》《水务(水利)设施清单》《***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萝岗区知识城***整治工程《竣工图》《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部验收的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机构《造价鉴定意见书》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最终的工程结算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效力的认定。
虽然***提供2014年9月17日顺筑公司与***签署的《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但顺筑公司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水电三局**其承接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后,并未将涉案绿化工程分包给顺筑公司,顺筑公司只是提供机械设备租赁的租赁方,而顺筑公司也确认未承接涉案工程,没有参与涉案绿化工程的施工,也不存在分包涉案工程给***的事实。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至于***的身份,其虽然系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曾经微信交流沟通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代表顺筑公司。因此,本院对***主张与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与水电三局的关系。首先,***提交【穗知建管纪(2021)17号】《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部验收的会议纪要》载明,***与***均系水电三局工作人员,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总部工作群显示,施工过程中,***与***就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工程量及支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其次,2021年4月22日,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的《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函件,也要求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工程分包班组***、***与其办理绿化分包工程最终工程量的确认事宜。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系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使用的印章,***系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其行为应视为水电三局的行为。再次,***提供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包括的人员有***、**如、***、潘智彬、***、***、***、***、***)、***与水电三局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水电三局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绿化班组工资发放明细表》,表明水电三局多次通过灵活的“安排人员领取工资的形式”直接的、多次的向***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因此,***与水电三局虽然没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但根据***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与水电三局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本案立筑公司提供的《施工管理协议》等证据及水电三局的**可见,***借用立筑公司资质与水电三局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实质上是水电三局通过采取合作等形式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将其总承包工程全部转给立筑公司施工,立筑公司退出知识城***整治工程后,水电三局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实其后续工程的施工情况。根据本案***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承接工程后一直与***、***、***沟通联系,而顺筑公司亦否认参与涉案工程。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水电三局将知识城***整治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将涉案绿化景观工程转给***实际施工。本案实际上是水电三局作为总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同的施工主体,***系绿化景观工程的分包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水电三局的转包行为应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是否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评析如下:
其一、***在本案中提交涉案工程施工过程形成的一系列证据,包括绿化草皮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绿化灌木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绿化**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若干份,《***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及《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内容显示涉案绿化工程自开工以来,施工的人力、材料、设备等均由***组织完成。水电三局称其承包工程后与立筑公司合作施工,但立筑公司于2012年9月已经实际退出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而水电三局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实其后续工程的施工情况和实际施工单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施工现场有相关的投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二、***提交的绿化草皮、地被植物、灌木、**等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均载明承包人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盖章确认质量合格。表明绿化草皮、地被植物、灌木、**等种植工程由***实际施工完成。
其三、***提交【穗知建管纪(2021)17号】《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部验收的会议纪要》载明,***与***均系水电三局工作人员。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施工过程中,***与***就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工程量及支付款情况进行核对。
其四、2021年4月22日,加盖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的《关于绿化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函件,也要求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工程分包班组***、***与其办理绿化分包工程最终工程量的确认事宜。水电三局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非合同专用章系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使用的印章,表明水电三局对***实际施工工程量的认可。
其五、***述称,2014年至2018年2月期间,其与***共同合作施工知识城平岗绿化工程,后因个人原因退出案涉工程施工,并于2018年2月13日与***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授权委托书》,其确认:***自2014年起至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的全部事宜交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案涉工程的结算款、提起诉讼等)。
综上,虽然***与水电三局没有签订合同,但根据***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证实***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虽然水电三局转包行为无效,但鉴于***已经实际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在涉案工程中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因此,水电三局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争议焦点三、本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认定。
其一、如上所述,***与***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水电三局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确认。2020年7月2日,***签名确认的《***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2020年第三次)载明,合同暂定价28997354元,累计完成工程金额27106719.05元,根据合同应支付工程款21129152.82元,累计已支付工程款18912051.64元,本期完成工程金额648942元,本期支付工程款(已按支付比例扣除)496127元,本期应扣款0元,本期实际应支付金额496127元。表明***代表水电三局对***截至2020年7月2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阶段性的结算。足见截至2020年7月2日***完成工程款金额已达27106719.05元,水电三局已经确认。其二、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以实际完成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合同分项单价见后附)(合同结算价=合同清单内结算价+清单外结算价)。根据***提交的2020年12月30日《知识城***整治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的内容,水电三局、监理单位及建管中心对***实际施工(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中绿化工程的分部工程量338647㎡,(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中绿化工程的分部工程量356513㎡的事实已经确认。结合水电三局、监理单位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的《水务(水利)设施清单》以及《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合同分项单价,计算出第一部分(K4+000-K7+352)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344993.05元,第二部分(K0+000-K4+000)河道单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15547038.52元,两项合计27892031.57元符合客观实际,且低于***签名确认的《***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载明合同暂定价28997354元。其三、2020年7月2日***签名确认的《***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2020年第三次)载明,累计支付工程款比例69.77%,与***确认实际收到的工程款20025256.64元基本吻合。
综上,2020年7月2日双方阶段性结算后,***仍然存在继续施工的事实,如仅按照2020年7月2日阶段性结算工程款27106719.05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对***有失公允,因此,本案工程价款应据实结算。***依据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及约定的合同分项单价,计算出其完成工程金额27892031.57元,与2020年7月2日***确认累计完成工程金额27106719.05元的差距较小,且低于***确认的《***绿化班组进度款支付汇总表》载明合同暂定价28997354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鉴于***2020年7月2日仍然存在继续施工的事实,而水电三局并无提出反证,***计算方法有理据,其主张完成工程金额27892031.57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已实际收到的工程款20025256.64元,水电三局尚欠***的工程款7866774.93元(27892031.57元-20025256.64元)。至于***提出***提供的验收资料、移交资料及竣工图均为无效资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2020年12月30日,***实际施工完成的绿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此后管理和养护工作应由水电三局负责。***提供2021年4月之后的证据与***无关,也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本院以涉案工程实际交付的时间即2020年12月30日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关于绿化工程管养费用的认定。根据***提供的绿化草皮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各71份、绿化地被植物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草坪花卉栽植(**)工程质量评定表》各41份、绿化灌木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54份、绿化**种植《**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69份等证据显示,***已于2014年12月起陆续施工完成并分批次、按分部项目完成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检验合格。而检验合格时间自2014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不等。但***养护工作一直持续至2020年12月30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三方验收时。根据《知识城***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绿化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内容可见,***对**、灌木、草皮进行了养护工作,其中养护工作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杂草、补植、改植、病虫害防治、填平坑洼等工作。表明***在保养期一年后额外投入管养工作,水电三局应当支付***在保成活期限届满之后的合理绿化管养成本费用。本院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合法。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各方分别提供了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现场勘查,本院对鉴定报告初稿、终稿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因此,本案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截止2020年12月30日,***整治工程绿化管养费用4153573.92元。因此,水电三局应当支付******整治工程绿化管养费用4153573.92元。
关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立筑公司提供证据,2012年9月以后其已经退出知识城***整治工程,***实际承接涉案工程是在2014年,立筑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责任。本案已认定***与水电三局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由水电三局对欠付***的工程款及绿化管养费用承担清偿责任。顺筑公司否认2014年9月17日与***签署了《知识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并表示未承接本案工程,也未分包涉案工程给***,***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顺筑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关于知识城***整治工程绿化分部验收的会议纪要》载明***系水电三局工作人员,施工过程中,***代表水电三局与***就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工程量及支付款情况进行核对,***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水电三局。因此,***要求***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建管中心虽然属于发包人,但其已经按照与水电三局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认定建管中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建管中心未足额支付水电三局的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建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66774.93元及利息(利息以786677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绿化工程管养费用4153573.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95元,由原告***负担4900元,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3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81030元,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给鉴定机构,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