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4383号
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裕安三村1#楼门面东-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99048X。
法定代表人:丁奕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来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陈集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49861519。
法定代表人:苏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国友,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苏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仁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