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

***与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景观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裕安三村1#楼门面东-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99048X。

法定代表人:丁奕然,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景观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第三人罗志龙口头向原告***借款18万元。2016年12月23日,原告按照第三人的要求将18万元转账至中衡景观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变更为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账户。此后,原告多次要求第三人还款,但第三人一直未予理会。后经了解,第三人向原告借款的18万元是为被告垫付投标保证金。因竞标失败,这笔投标保证金现已经被退回被告处。但被告一直占有不退还第三人垫付的投标保证金,且第三人也一直未向被告主张退还,致使原告出借的款项至今未得到清偿。因第三人罗志龙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影响原告的债权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景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其管辖性质属于一般管辖,被告所在地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应由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更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