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

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裕安三村**楼门面东-2。

法定代表人:丁奕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来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再审申请人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衡汉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衡汉政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分公司成立协议书》已实际履行。中衡汉政公司蚌埠分公司已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注册成立,登记负责人为***,中衡汉政公司合同章已交付***,且其使用该枚印章以中衡汉政公司名义承揽业务并收取定金。2.分公司是否有独立账户不是承揽工程的前提条件,对外投标和承揽工程均以总公司名义实施,与分公司是否有独立账户无关。案涉协议书明确约定“所有工程款统一打入总公司基本账户”,即工程款并非直接打入分公司账户,分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账户不影响其正常运营。***、***亦无证据证明分公司因未设立独立账户导致项目无法实现,二人也从未要求中衡汉政公司为其开立账户。3.二审判决对协议条款的理解错误。根据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承包费用10万元/年,从管理费中冲抵,不足部分乙方自理”,而非没有管理费就无需支付承包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变更合同,未履行合同条款不能视为变更合同。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和设立独立账户,***、***可以要求中衡汉政公司履行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是对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合同变更有协商并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2.即使推定协议书部分条款变更,也不影响承包费的支付,承包费不以设立账户、签订承包协议为前提,中衡汉政公司也从未表示放弃承包费。中衡汉政公司依据协议约定,要求***、***支付承包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中衡汉政公司的观点进行分析认定,剥夺了中衡汉政公司的辩论权利。

***提交意见称,1.《分公司成立协议书》签订后,中衡汉政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为分公司设立独立财务账号,也没有收到过分公司承揽工程打入的工程款,故可确认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协议书设立分公司的约定,亦未实际履行协议书,***无需支付承包费。2.分公司没有独立账户,无法开展业务,不存在管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衡汉政公司与***、***签订《分公司成立协议书》,就成立中衡汉政公司蚌埠分公司有关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分公司由***、***负责承包,设立独立财务账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成立后,中衡汉政公司与分公司另外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中衡汉政公司以承包费、投标费、管理费等方式分摊利益。但根据查明事实,中衡汉政公司蚌埠分公司注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另行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也没有为分公司开设独立财务账户,分公司亦未实际开展业务。原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协议书中有关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内容未经双方实际履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据此驳回中衡汉政公司要求***、***支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至于二审法院对中衡汉政公司的上诉观点是否逐一分析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综上,中衡汉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衡汉政集团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晓茜

书记员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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