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3-1号。
负责人:肖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皎,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民安巷149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娥,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春,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关于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与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依据(2019)云2504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再审作出(2021)云2504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9)云2504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504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孙应忠
审判员  汤朝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