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平百福建材店与罗国东、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1705号 原告:新平百福建材店,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办崇文路世豪大商城10栋3-4号。 经营者:***,女,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国东,男,1985年11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得禄乡文笔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平百福建材店与被告罗国东、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新平百福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平百福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