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7号
原告:*家中,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GP90N,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1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家中与被告*小平、***、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家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中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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