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660号之三
原告:***,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民山,四川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10-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被告: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北街(武装部住宿楼2-4-2)。
负责人:谭智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雷,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4层2405号。
负责人:张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学,男,1958年出生,系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东方鑫村A1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牟小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系巴中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忠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桂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