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隆祥天裕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604号
原告:四川隆祥天裕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飞,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佳,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市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绍华,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四川隆祥天裕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隆祥天裕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隆祥天裕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培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