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577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10-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北街武装部住宿楼2-4-2号。
负责人:谭智轩,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中市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东方鑫村A1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蓉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