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7305号
起诉人:**,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郑党惠,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职能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10-1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GP90N。
法定代表人:傅应科。
被起诉人:贵州黔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新蒲新区电子商务中心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AJUR1B61。
法定代表人:段庆彬。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款人民币:伍拾万零叁仟肆佰柒拾伍元玖角整(小写:¥503475.90元);二、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工程欠款,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不在清镇市辖区范围内,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艺
书 记 员 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