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601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10-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山大道大商汇2号楼2201号。
负责人:罗仕章,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人和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大商汇2号楼2201号。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王**,男,汉族,1993年6月9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张代祥,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生刚、王**、贵州人和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贵州中劲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代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柠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思霞
书 记 员 朱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