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3825号
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四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乐市新藁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瑞沾,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6572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657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