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民初362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燕春饭店****。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朋,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冀0184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大街支行存款900000元(银行账号:01×××07)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