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4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89号燕春饭店C座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新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监理补充协议》有***签名,被上诉人对上述补充协议认可,上诉人亦向***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交与被上诉人,***原审庭审中亦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代表公司的行为,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亦有监理合同履行完毕付款的约定,且上诉人亦出具了相应的监理费收据,而双方是否已解除监理合同,被上诉人是否已认可上诉人对部分车库面积进行了监理,监理的面积究竟为多少,故***与被上诉人所签《协议书》是否职务行为,上诉人主张的监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重审时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并依法公正裁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