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4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燕春饭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嫡孙。
上诉人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终108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申玉
审判员于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