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深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70号
原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89号燕春饭店C座4楼401-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深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2-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深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