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23957号
原告:深圳市世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52号雪松大厦B座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376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新制漆(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916514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世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新制漆(江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世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调解款为由请求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世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甲甲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