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6594号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5943X。
法定代表人:**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重庆科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9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366643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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