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97931G,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516247379,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雄鹰大道**铜锣湾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傅路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400821.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