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1041号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7Q7M77E,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阳大道建亨上城。
法定代表人:赵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龙,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97931G,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聚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国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已减半,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金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马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