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892号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阳大道建亨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7Q7M77E。
法定代表人:赵富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龙,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聚贤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97931G。
法定代表人:江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加思,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加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加思、***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计5634元,由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梦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