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090号
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大道5号4幢1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343230836B。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聚贤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97931G。
法定代表人:江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