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展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558号
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X9KR8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展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洪塘街道工业园**(洪发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8912487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展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调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2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1万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0103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