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阳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27号
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太行山路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2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X9KR8N。
法定代表人:王英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菲,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鸿阳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天洋国际大厦4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MA2WU68950。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阳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原告预交4417元),按标的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4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