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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2551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青岛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青岛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弋 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