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青岛澳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2551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青岛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青岛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弋 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