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4350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
法定代表人:林韩,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深圳游泳跳水馆A1022、A1029、A1033、A1035、A1016、A1018、A1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90A。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铃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