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0378号
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深圳游泳跳水馆A1022、A1029、A1033、A1035、A1018、A1020。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委托代理人旷斌,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耀,男,汉族,1697年10月11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工资200000元;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4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340.66元;四、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4968.34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工资200000元;
三、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4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340.66元;
四、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4968.34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人民陪审员 贺河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