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5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深圳游泳跳水馆A1022、A1029、A1033、A1035、A1018、A1020。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男,16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亦是***各项劳动待遇主张能否得以支持的基础。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未作分析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