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深圳游泳跳水馆A1022、A1029、A1033、A1035、A1018、A1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9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600号、(2021)粤03民终28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7441××××9325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202905.00元,该笔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7441××××9325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2943.57元,上述款项抵扣诉讼费与执行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五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7441××××932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