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心悦灵科贸有限公司

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心悦灵科贸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6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心悦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产品经理,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心悦灵科贸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山东心悦灵科贸有限公司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济南心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