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5执220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40号原告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车牌为沪L2XXXX的车辆外,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