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40号
原告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邢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