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3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储会全,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会全、**中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